生產場地出租者要履行責任
在監管上,草案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以及重點抽樣檢驗。在獲悉與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信息時,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同時,食安部門還將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行信用記錄制度和誠心分類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記錄情況,對信用好的,在信用記錄中予以加分;對多次違法或者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重點監管,增加監督檢查和抽檢頻次,并可以責令其定期報告食品安全質量管理情況。
此外,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場地出租者也要履行一定責任,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租賃期限內,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無證經營或者經營行為與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符的,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涉嫌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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